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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差人員報支出國搭乘飛機之交通費,仍需檢附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,如登機證(含電子登機證)、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。
2026 年 2 月 24 日
會計室
說明:
依行政院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生效之「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第六點規定,已刪除原第一項第三款報支搭乘飛機之交通費,需檢附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:「登機證存根(含電子登機證)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」。
惟根據「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第一點規範對象係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,本校係屬私立學校並非適用對象,且針對稅捐稽徵機關之調查,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五項之規定,需適用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」。
為因應稅捐稽徵機關之調查,本校國外出差人員,須依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」第74條規定,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,仍應檢附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,如登機證(含電子登機證)、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,據以費用核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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